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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584号原告李志与被告季双燕请求确认人民裁定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丽青调确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61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季双燕与申请人已达成一致还款意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青执民字第584号案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