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行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银秀与刘菊兰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秀,刘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行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银秀,女,193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菊兰,女,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赡养费4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菊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用于履行义务。以上划拨以(2014)武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