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柏楠与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柏楠,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宋柏楠,1973年10月12日。被告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大塘2号。法定代表人杨吉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粟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柏楠诉被告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柏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柏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