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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派尼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派尼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00-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派尼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法定代表人叶德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吴作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派尼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更名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派尼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03425.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556元、执行费605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