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维建、胡如广与曾照阁、韩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建,胡如广,曾照阁,韩广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陈维建,嘉祥县疃里镇政府干部。原告胡如广,嘉祥县疃里镇政府干部。被告曾照阁,居民。被告韩广海,农民。原告陈维建、胡如广诉被告曾照阁、韩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维建、胡如广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照阁、韩广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维建、胡如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照阁、韩广海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维建、胡如广撤回对被告曾照阁、韩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高 兵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乃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