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武汉百雅酒家、卢艳芳等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百雅酒家,卢艳芳,芦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40-2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镇环城路44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百雅酒家,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2号。法定代表人:卢艳芳,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艳芳。被执行人:芦晓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武经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百雅酒家,卢艳芳,芦晓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百雅酒家,卢艳芳,芦晓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百雅酒家,卢艳芳,芦晓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芦晓玉在汉口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