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天柱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天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0号罪犯周天柱,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天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85870.1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天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周天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天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及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天柱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天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