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小林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85号被执行人陈小林,化名“陈婷”、“马英”、“刘雁”,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林退赔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简阳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林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退赔款8900元及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