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民一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西八千乡剑锋综合商店与被告周某某、葫芦岛市汇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西八千乡剑锋综合商店,周某某,葫芦岛市汇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民一初字第01267号原告凌海市西八千乡剑锋综合商店,住所地:凌海市西八千乡西八千村。经营者卢剑锋。委托代理人卢长顺,男,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司机,现住葫芦岛市建昌县。被告葫芦岛市汇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大南门社区9#-2-301房。法定代表人周凤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6号。负责人李宏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海市西八千乡剑锋综合商店与被告周某某、葫芦岛市汇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凌海市西八千乡剑锋综合商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海市西八千乡剑锋综合商店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吴 霞人民陪审员 李健杰人民陪审员 XX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