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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本行诉郝新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行,郝新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李本行,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被告郝新珍,女,1962年9月6日出生。原告李本行诉被告郝新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本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新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本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行撤回对被告郝新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本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