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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媚与陈海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媚,陈海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黄媚。被告陈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媚诉被告陈海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陈海生协商好处理双方的事宜,已在民政局办理好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