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媚与陈海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媚,陈海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黄媚。被告陈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媚诉被告陈海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陈海生协商好处理双方的事宜,已在民政局办理好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