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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焦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案发时租住在鹿泉市开发去方台村光明北街知青楼四巷1号。2014年1月7日被鹿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鹿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2日焦某脱逃,2014年10月26日焦某被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鹿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焦某窜至鹿泉市获鹿镇大李庄村村南马山坡麦田内,盗窃鹿泉市供电公司方台供电所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在未将变压器移出现场时被村民当场发现并抓获。盗窃过程中,造成该变压器损坏。经鹿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变压器价值8150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应为盗窃罪,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焦某窜至鹿泉市获鹿镇大李庄村村南马山坡麦田内,盗窃鹿泉市供电公司方台供电所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在未将变压器移出现场时被村民当场发现并抓获。盗窃过程中,造成该变压器损坏。经鹿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变压器价值8150元。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的家属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魏凤刚陈述,2014年1月7日凌晨,我单位在大李庄村西站变压器被盗了。该变压器是2003年11月份左右安装的,连工钱和变压器装下来10万元左右。变压器价值2万多元。型号为sp-125/10,出厂时间2001年8月,出厂序号:21125-954,厂家:石家庄市变压器厂。正在使用中的带电的。该变压器正在使用,并且带电的。证人黄某陈述,我们大李庄村扬水站变压器被盗了,我发现后报了警,并协助出警的公安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抓住了。2014年1月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我正在鹿泉市获鹿镇大李庄村小山果园内的房间内休息,突然停电了,我犹豫了大约30分钟左右,往家里打了个电话,问家里面有没有电,我家里人说村子里面有电,我就怀疑是不是给我小山果园供电的扬水站变压器出了问题,就骑上自行车到扬水战变压器那里去查看,快走到变压器附近时,我听到有声音,我怀疑有人在偷扬水站的变压器,我又往变压器附近走了走,听到变压器那里有铁链滑动的声音,我赶紧给我的儿子打电话,告诉他有人在偷我们村扬水站的变压器,我儿子让我报警,我就打了110报了警,过了一会儿,民警赶到,我们几个村民和民警一块到了扬水站变压器那里,刚接近变压器就被偷变压器的人发现了,偷的人就开始跑,我们村民和民警就开始追,把偷变压器的男子抓住了。变压器没有被偷走,变压器已经从固定的架子上被推落到地上摔坏了,已经漏油不能用了。这台变压器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主要是为周围400余亩耕地浇水提供电力,为我经营的小山果园提供电力。被告人焦某供述,2014年1月7日凌晨,我在鹿泉市山前大道旁边的一块地里偷变压器时,被公安机关和村民当场抓住了。2014年1月份,我因为兜里没什么钱了,再加上快过年了,想弄点钱回家,就打算偷一个变压器卖点钱,我想起以前从山前大道经过时看见路边不远的地方有一台变压器在野外,就打算偷这台变压器。2014年1月6日18时左右,我开着自己的摩托三轮车来到那台变压器北面,沿着河岸将三轮车开到里面的树林里停好,就在三轮车上等时间。大约1月7日凌晨1时左右,我步行拿着准备好的镰刀、锯、撬棍、改锥、钳子、扳手、倒链等工具和两条编织袋来到了那台变压器前,先用撬棍将栅栏门上的门锁撬坏,爬到线杆的铁架子上,用镰刀将变压器上的电线割断,然后我就拿着镰刀跑到了变压器北面大约100多米的麦田边,观察北面是否有警察过来。我在北面待了大约1个多小时,见没有警察来出警,觉得警察不会来了,我就把镰刀扔在了麦田边,又步行回到了变压器那里,爬到架子上将固定变压器的铁丝用钳子剪断,将变压器推下了铁架子落到了地上,我下来后先将倒链固定在变压器的铁架子上,一端固定在变压器的盖子上,将倒在地上的变压器调整至盖子向上,然后用扳手开始卸变压器盖子上的螺丝,我正在卸螺丝的过程中,发现有些人影向变压器这里走来,我就跑,后面的人就开始追我,我被追上,然后警察将我带到了公安机关。偷变压器没有同伙,就是我一个人偷的。摩托三轮车是我平时为收废品购买的,别的工具都是我平时收废品使用的工具。我先被拘留,后被鹿泉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了。我先回到老家,今年过年后到天津收废品,有一天,我骑摩托三轮车回家,2014年10月26日到安阳物流停车场入住后被抓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提取物品清单。变压器报废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sp-125/10变压器一台,鉴定价值8150元。收到赔偿款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辩称构成盗窃罪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5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审 判 员  李惠菊助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