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樊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樊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会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和儿子患病被告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由原告抚养,儿子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房屋4间价值6万元依法分割,贷款50000元和借款5000元由被告偿还,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治疗费60000元。原告樊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正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3、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的事实。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被告王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1份。用以证明被告为给原告治病于2012年6月11日向榆林子信用社贷款50000元。本院依职权调取被告王某某全家户籍证明1份。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关于原告樊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据1,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2,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证据3,证明原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对证据1-3不表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提交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1份,证明被告为给原告治病于2012年6月11日向榆林子信用社贷款50000元,原告对该证据不表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王某某全家户籍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的出生时间,原、被告对该证据不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原、被告在家务农。2008年2月20日原告生育儿子王某甲,9月原、被告去上海市务工,2009年2月原、被告相继回家,3月原、被告领儿子王某甲去西安市儿童医院检查,王某甲被诊断为脑发育迟缓,5月原、被告修建房屋4间,因建房原告借其二姐樊某乙2000元。2009年10月6日原告生育女儿王某。2010年原、被告一边在家务工一边为儿子去医院治疗,给儿子治病原告借其大姐樊某甲1000元、二姐樊某乙2000元。2011年10月原告去苏州市务工,2012年3月被告也到苏州市和原告务工,6月1日原告晕倒后被送往苏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为给原告治病被告于6月11日向榆林子信用社贷款50000元,7月3日原告转入中铁十局医院继续治疗于7月14日好转出院。2013年10月27日原告去昆山市务工并治病,双方从此分居至今,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也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和儿子王某甲的疾病至今未治愈。另查明,现存于被告家原告陪嫁物有:洗衣机1台、席梦思床1张、被子2条。被告婚前财产有:大立柜1件、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三人沙发1件、茶几子1件、电视柜1件、摩托车1辆、自行车1辆、被子2条。共同财产:房屋4间。共同债务:借樊小兰1000元、樊秋兰4000元,榆林子信用社贷款50000元。本院于2010年9月判决被告因交通肇事赔偿受害人禄某某8392.70元,被告已赔偿2000元,下余6392.70元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冻结原告存款579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2012年原告患病后被告积极为原告治病,之后被告在家抚养子女,2013年10月原告外出务工并治病才导致夫妻分居,由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应给予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的机会,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夫妻矛盾,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