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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快佳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刘云桃、蹇斯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6-2号原告深圳市快佳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刘云桃,女,汉族。被告蹇斯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快佳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桃、蹇斯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快佳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快佳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深圳市快佳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