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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9号原告游某,女,汉族,住松溪县。被告伊某,男,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以经法院做思想工作,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涂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