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423号原告覃某,曾用名覃秀日,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其代,广西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覃某在庭审过程中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梁俊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本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