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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刁平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平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847号罪犯刁平峰,男,汉族,1977年8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1999)巢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平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5月17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08月09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0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刁平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刁平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刁平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平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