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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天津中天饲料有限公司与董兴亮、毕久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天饲料有限公司,董兴亮,毕久满,董兴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天津中天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宁。委托代理人:郑福双,中天饲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董兴亮。被告:毕久满。被告:董兴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天饲料有限公司与董兴亮、毕久满、董兴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中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柱代理审理员郭壮人民陪审员  董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翠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