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忠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华,性别:××,××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捕前住河北省怀来县某镇。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未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雪婧、代理检察员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忠华在驾照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未年检的鲁D×××××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怀来县北辛堡高速口连接线方家冲路段,追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尚某乙驾驶的冀G×××××/冀G×××××挂号半挂车尾部,后又失控与由北向南朱某驾驶的晋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鲁D×××××轿车乘车人薛某、吴某成当场死亡,刘忠华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忠华弃车逃逸。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刘忠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忠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忠华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忠华饮酒后在驾照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未年检的鲁D×××××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北辛堡高速口连接线方家冲路段,追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尚某乙驾驶的冀G×××××/冀G×××××挂号半挂车尾部,后鲁D×××××轿车失控滑向公路西侧与由北向南朱某驾驶的晋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鲁D×××××轿车乘车人薛某、吴某成当场死亡,刘忠华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忠华弃车逃逸。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刘忠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忠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薛某、吴某成、尚某乙、朱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忠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打电话投案。再查明,该案被害人薛某、吴某成的亲属已与被告人刘忠华达成调解协议,且对被告人刘忠华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刘忠华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1日20时左右其与朋友在北辛堡镇金城加油站东的继福园饭店吃饭,其喝了几瓶啤酒,饭后其开车拉着其女朋友薛某和一个孩子返回原乡美利坚酒店。当开到北辛堡高速口南侧方家冲路段时,对面来辆车,车灯晃的其看不清,其就向右避让,发现车道右侧停放一辆半挂车,其赶紧向左打方向。结果其车的右侧与半挂车的左后侧挂了,后其就不知道了。等其醒来,发现其女朋友在副驾驶上一动不动,有人将其从车里拽出来。过一会民警到达现场,当民警问是否是其开的车时,由于害怕,其未承认并步行离开了现场。后来其在山上想了好长时间,就到姚家营村的一个小卖部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尚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其驾驶半挂车从沙城石河子拉石子送往北京5环处,当其由南向北行驶到离G7高速路北辛堡口不远处时,听到车后“嘭”的一声,其就将车停在了路边。其下车看到一辆白色的轿车和一辆黑色奥迪撞在一起,其车的备胎掉在了地上。后来又来了一辆车,下来两三个人,跑到事故车上开始救人。其听说有人已经死亡了,其还见到撞其车的司机在车上喊叫,一会警察就到了,白车的司机也不知道去什么地方了;4、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晚上其开车到北辛堡下高速往南走大概500米,其看到公路东侧停放着一辆半挂车,半挂车后面一辆银灰色轿车速度很快的由南向北驶来,后该车与半挂车尾部相撞后失控又撞到了其的车头,等其清醒后赶紧打电话报警;5、证人孔某、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1日其与被告人刘忠华等人一起在北辛堡加油站旁一家饭馆吃饭,期间刘忠华喝了几瓶啤酒,后刘忠华开车拉着薛某和吴某成,其坐另一辆车跟在后面。行驶至北辛堡镇收费站不远处时,刘忠华开的车与其他车相撞,发生事故,其赶紧下车救人的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忠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8、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证实经法医检验,薛某系颅脑、颈椎严重损毁、吴某成系脊柱严重损伤导致死亡;9、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刘忠华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暂扣,超分,停止使用。刘忠华驾驶的鲁D×××××东风雪铁龙轿车的检验有效期止2013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1年6月4日;10、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薛某、吴某成的亲属与被告人刘忠华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对被告人刘忠华予以谅解;1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1日55分怀来县公安局接报警,北辛堡派出所先期到达现场,民警对刘忠华进行询问,刘忠华否认是肇事车辆司机。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1时40分到达现场,刘忠华已弃车逃逸。后刘忠华于次日上午到交警大队投案。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华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忠华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案发次日,主动打电话投案,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忠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 鑫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