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郑诗淇与林栋材、林擎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诗淇,林栋材,林擎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78-1号原告:郑诗淇,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邓耀洲,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栋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擎天,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中干,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郑诗淇诉被告林栋材、林擎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诗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诗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诗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00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原告郑诗淇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代理审判员 周晋锋人民陪审员 黄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