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60号原告:汤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9日生。被告:石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