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晓霞与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霞,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24号原告杨晓霞,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晓霞与被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晓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晓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杨晓霞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徐培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