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萍与杨艳花、迟延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杨艳花,迟延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17-1号原告王萍。被告杨艳花。被告迟延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杨艳花、迟延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迟延起名下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处、座落于凤凰大街(东)5118号5-1-1101号的房屋一处;二、查封被告杨艳花名下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2017-1号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萍与被告杨艳花、迟延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了(2015)高民初字第2017-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如下项目:对查封的被告迟延起名下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处、座落于凤凰大街(东)5118号5-1-1101号的房屋一处、被告杨艳花名下的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处,不得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为三年,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特此通知。附: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2017-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