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运贵与龚明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重字第9号原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珂,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卓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军,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晓 凤代理审判员 胡 绍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宇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