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运贵与龚明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重字第9号原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珂,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卓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军,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晓  凤代理审判员 胡  绍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子  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宇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