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叶英明与任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英明,任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叶英明,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任雷,男,2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英明诉被告任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英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被告已经交付违章款。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