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树明、刘细华等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桥头铺村袁家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明,刘细华,张顺贞,张钦坤,唐菊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桥头铺村袁家冲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明。申请执行人刘细华。申请执行人张顺贞。申请执行人张钦坤。申请执行人唐菊菊。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桥头铺村袁家冲组。负责人彭红旗,组长。申请执行人张树明、刘细华、张顺贞、张钦坤、唐菊菊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桥头铺村袁家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