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薛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原告薛某某之母。被告张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薛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