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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薛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原告薛某某之母。被告张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薛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