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蒋艳与武学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艳,武学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蒋艳,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0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武学彦,男,汉族,现年约35岁,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艳和被告武学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艳撤回对被告武学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蒋艳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