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孝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