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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莫九生与葛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九生,葛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莫九生,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葛艳华,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莫九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6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葛艳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艳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艳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向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