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某甲,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丽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于2008年结婚,于2004年3月23日生育婚生子林某乙,于2007年11月15日生育婚生女林某丙。现原、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林某乙、婚生女林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同意每月支付被告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被告林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4年3月23日生育婚生子林某乙,于2007年11月15日生育婚生女林某丙,于2008年10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芗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2015年3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现原、被告的婚生子林某乙、婚生女林某丙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3)芗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3年2月22日起诉离婚,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双方未能珍惜法院给予的和好机会,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林某乙、婚生女林某丙的抚养,本院认为现原、被告的婚生子女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原告亦同意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故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主张每月支付被告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应每月支付两个子女各600元的抚养费,共计每月1200元。被告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林某乙、婚生女林某丙由被告林某甲抚养,原告李某某应支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人民币600元,直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人民币61.50元,由被告林某甲负担人民币6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郑丽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阮小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