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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721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海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