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经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叶显军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经催字第8号申请人: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竹马乡方下店村。法定代表人:叶显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英。申请人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号码为1050005321512294,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5日,出票人为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0元,付款行为建行金华婺城支行营业部。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即向建行金华婺城支行营业部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 睿人民陪审员  胡辅成人民陪审员  卢适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梅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