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沁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慧俪轻体(中国)减重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751号原告上海沁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顾木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晶莹。委托代理人褚丽莉,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慧俪轻体(中国)减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BRUCEROSENGARTEN。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沁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慧俪轻体(中国)减重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115,0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为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慧俪轻体(中国)减重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15,0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玥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