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杜某、韩某刑附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杜某,韩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2001年9月26日生。法定代理人南某某,女,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1987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王某与杜某、韩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2014)礼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王淼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王某50304.9元,杜某应支付王某164404.34元,韩某应支付王某70459.01元。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2015年1月16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给付王淼50304.9元,被执行人杜某、韩某经本院在银行、车辆、房管、土地等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淼法定代表人南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礼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