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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牛继山与山东鲁明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山,山东鲁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206-1号原告牛继山,居民。被告山东鲁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泽信,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继山与被告山东鲁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山东鲁明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山东鲁明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鸿审 判 员  祁永庆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