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柏广富与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刘中峰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广富,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刘中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柏广富,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周家全,安图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孙淑臣,经理。被申请人刘中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申请人柏广富因与被申请人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刘中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向阳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向阳小区5号楼1单元703室房屋予以保全,并提供陈立梅所有的房产执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柏广富申请保全向阳公司向阳小区5号楼1单元703室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向阳小区5号楼1单元703室,面积87.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二、冻结担保人陈立梅所有的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水建胡同17-6-52号房屋(房权证号:安图县房权证明月镇字第000371**号,建筑面积:91.95平方米)产籍。申请人柏广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月初审判员 崔贤洙审判员 尹龙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