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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4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荣某某现在外地,暂时无法调解,吴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吴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