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调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晋宁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量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宁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量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调确字第13号申请人晋宁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宁县昆阳镇。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165056-6。法定代表人施铁存,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昆明量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宁县上蒜镇。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1680066-4。法定代表人郭田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晋宁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昆明量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晋宁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昆明量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欠款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晋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晋宁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昆明量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交清欠晋宁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费用85547元(大写:捌万伍仟伍佰肆拾柒元整)。二、双方不再就此事产生其他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裁定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本裁定书生效后,未按本裁定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张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