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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诉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建奎与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奎,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诉保字第00153号申请人李建奎,男,1962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南区**幢***室。被申请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法定代表人张迎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建奎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753.6742万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建奎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在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753.6742万工程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良彦代理审判员  秦 雷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