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伟华与龙永健、卢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叶伟华,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龙永健,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告:卢镇辉,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华诉被告龙永健、卢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伟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伟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3元,由原告叶伟华负担(该款原告叶伟华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张庆争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