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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举光申请执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举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陈举光,男,193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代表人韩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举光申请执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举光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