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康某某,女,生于1987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某,男,生于1986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秀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某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半年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孩刘某某。从2014年3月15日起,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孩子出生后,因为被告不工作,原被告矛盾不断。2011年(农历)9月28日,被告的姥姥过生日,被告喝酒后,回家把我摁到床上,不让我动弹。我打了被告脖子两下子,他就打的我鼻青脸肿。没有证据证明此事。2014年3月,与被告打架后,我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6月,因被告从我处将孩子抱走,被告与我父亲发生矛盾,将我父亲打伤。被告并扔掉摩托车不要了。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不干活,被告一直没工作。被告打过我几次,并且经常骂我,半夜三更撵我滚。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之间一直没联系。被告去找过我一次,我上班了,没见到他。他在我处一直不走,我只能叫派出所工作人员过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财产。我一个月收入2000元,女孩跟着妈妈生活更方便,女儿由原告抚养,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由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300元。原告个人财产:创维37英寸彩电一台、两个音箱、一台功放机,格力空调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被子12床,毛毯2床。结婚后,购买组装电脑一台,衣橱一组、床(床垫)、沙发茶几1套、电视橱一个、梳妆台一个,均是婚后在章丘市正大家具店购买的。是共同财产。彩礼都买了电器和日常生活支出了。我的工资都支付完毕了。被告刘某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虽然我工作���顺利,但是,我一直在工作。原被告偶尔发生过一回吵架,是在刚结婚时,双方动过一次手。当时,原告的一个叔盖屋,我在姥姥家吃饭后,原告有点烦,非要回娘家,我不让她走,双方就吵架了。原告打了我几巴掌,我打了她一巴掌。2014年6月2日,我把孩子从原告处抱回我自己家后,我回原告处骑摩托车时,被原告的父亲康某乙截住,我与原告的父亲发生打架。原告的父亲是否骨折,我不清楚。后来报警了。对此,作为家庭原因的话,我可以道歉。我是正当防卫。现在,我的摩托车还在原告家中。应该是在2014年6月底,我去原告家道歉时,把孩子给原告抱回去了。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我联系了原告几次,最少去过原告家三次,原告不理我。我打电话,她不接。我去原告处看孩子,原告把我推出来,并报了警。后来,我怕吓���孩子,就一直没再去原告处,我一年没看孩子了。如果离婚的话,被告要求自行抚养孩子。我在青岛京信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是个韩国企业,我每月挣3900元。我工资高,孩子跟着我生活快乐。原告所诉财产,12床被子是原告个人的,2床毛毯是双方登记后举行婚礼前买的。其余是婚后财产。现都在我处。因为结婚,欠债六七万元,用我工资全部还债了。原告的工资,她自己拿着。六七万元的债基本上还完了。其中,欠的我二姑刘某甲、大姑刘某乙、小姑刘某丙、叔刘某丁、大姨李某乙的,具体欠每人多少钱不清楚,只知道欠款总额,具体欠款日期也记不清了。我认为原告手中有8万多元的存折,钱存在邮政储蓄银行。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章丘市绣惠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CR影像诊断报告、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孩刘某某。从2014年3月15日起,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因被告工作问题、被告喝酒等发生矛盾。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6月2日,被告将孩子从原告处抱走。为此,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康某乙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的父亲致伤。后被告将孩子送回原告处。2014年6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双方未能和好。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同意不论孩子由原被告哪一方抚养,对方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到抚养方探视孩子,从早上8时探视到下午5时。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个人财产有:被子12床,现在被告处。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收据,2010年8月14日,原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37英寸创维彩电一台、音箱两个、功放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原被告共同财产:组装电脑一台,毛毯2床、衣橱一组、床(床垫)、沙发茶几1套、电视橱一个、梳妆台一个。以上财产,都在被告处。被告主张,因为结婚,被告欠债六、七万元,被告工资全部用于还债了;原告的工资,原告自己拿着。六七万元债基本上还完了,其中,欠被告的二姑刘某甲、大姑刘某乙、小姑刘某丙、叔刘某丁、大姨李某乙的,具体欠每人多少钱,被告不清楚,只知道欠款总额,具体欠款日期,被告记不清了。被告认为原告手中有8万多元存折,存在邮政储蓄银行。上述债务六、七万元、存款8万多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婚。根据上述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告因被告工作问题、被告喝酒等发生矛盾;2014年6月2日,被告将孩子从原告处抱走,为此,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康某乙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的父亲致伤,后被告将孩子送回;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双方未能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女孩刘某某,现跟随原告生活,根据上述规定,由原告���养,对刘某某生活较为有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同意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抚养孩子,对方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到抚养方探视孩子,从早上8时探视到下午5时,予以支持。即被告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到原告处探视孩子,从早上8时探视到下午5时。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原告个人财产:被子12床,依照上述规定,归原告所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收据,2010年8月14日,原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37英寸创维彩电一台、音箱两个、功放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原被告共同财产,组装电脑一台,毛毯2床。根据原告提交的章丘市正大家具店证明一份,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刘某的录音材料一份,证实婚后两人在��丘市正大家具店买衣橱一组、床(床垫)、沙发茶几1套、电视橱一个、梳妆台一个,依照上述规定,均为原被告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主张,因为结婚,被告欠债务六七万元,被告的工资全部用于还债。六七万元的债务基本上还完了,其中,欠被告的二姑刘某甲、大姑刘某乙、小姑刘某丙、叔刘某丁、大姨李某乙的,具体欠每人多少钱不清楚,只知道欠款总额,具体欠款日期也记不清了;原告的工资,原告自己拿着,被告主张原告手中有8万多元存折,存在邮政储蓄银行。上述债务六七万元、存款8万多元,原告不认可,被告证据不足,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刘某某,由原告康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三、被告刘某自2014年3月15日起,支付原告康某某孩子刘某某抚养费每月3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分两次给付。四、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一次探望孩子刘某某,于每月月底的最后一个周六到原告处探视孩子,从早上8时探视到下午5时,原告康某某应给予协助。五、原告康某某个人财产被子12床,归原告康某某所有,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六、原被告共同财产:37英寸创维彩电一台、音箱两个、功放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毛毯2床,其中,37英寸创维彩电一台、音箱两个、功放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毛毯2床,沙发茶几1套、电视橱一个、梳妆台一个,归原告康某某所有,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力空调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衣橱一组、床(床垫)一个归被告刘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75元,被告刘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记录王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