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国成、金国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国成,金国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15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成,男,1965年3月18日生。被告金国营,男,1970年10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国成、金国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金国成、金国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素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