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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至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至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49号罪犯���至赛,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至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马至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至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交罚金二千四百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至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至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