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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光明、陆利军与陆利军、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584号原告:方光明。委托代理人:李胜华。被告:陆利军。被告: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光明与被告陆利军、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