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阿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海滨与刘爱香、赵世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滨,刘爱香,赵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刘海滨。被告刘爱香。被告赵世强。刘爱香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滨诉被告刘爱香、赵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