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倪业松、王国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业松,王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818-2号申请执行人倪业松,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王国新,男,52岁,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桂林市七星区。倪业松与王国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业松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己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王国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王国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星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星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恢复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