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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黎某,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