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黎某,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