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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潘明慧、董云宁与段荣华、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慧,董云宁,段荣华,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潘明慧,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董云宁,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段荣华,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黎燕,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01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5日受理执行申请人潘明慧、董云宁与被执行人段荣华、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由段荣华、黎燕支付给潘明慧、董云宁购房款140万元。原告潘明慧、董云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段荣华、黎燕履行调解内容。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明慧、董云宁与被执行人段荣华、黎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杜例珍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华 搜索“”